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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TA搭機攜帶鋰電池注意事項

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並配合國際規範之調整,民航局將公告修正搭機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名稱。

為維護飛航安全,並使搭機旅客瞭解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,民航局日前已依據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,公告搭機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名稱,如酒精飲料、髮膠、香水、火柴、打火機等,在一定限量範圍內,仍可攜帶或託運上機。由於國際民航組織對於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有所調整,經民航局參考最新國際規範,將於近日內公告修正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部分內容,其中主要修正部分為供個人使用含有鋰電池之消費性電子裝置(如手錶、計算機、照相機、手機、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),如其所使用之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之鋰含量不超過2公克或使用之鋰離子電池之電量不超過100瓦-小時,則可攜帶或託運上機,另其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僅限放置於手提行李中,詳情可參考民航局網站。 由於危險物品之種類相當繁多,且各國規定略有不同,如旅客有任何疑問,建議可於搭機前先向航空公司洽詢。

資料請以民航局官網內容為準( 網址:http://www.caa.gov.tw )

可攜帶上機之危險物品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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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發布時間:2009年2月19日


 資料來源廠商新聞稿與網站,透過Ai翻譯與輔助編輯,如果錯誤敬請見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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